主页  
   
中信泰富  
历史
管理层
公司管治
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
薪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
就业机会
   
开始
 
中信泰富 业务范围 投资者信息
公司管治
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
〔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董 事 会 议 通 过 〕
 
 
组 织 架 构
 
1.
董 事 会 议 决 成 立 一 董 事 委 员 会 , 名 为 审 核 委 员 会 ( 「 委 员 会 」 ) , 其 成 员 、 权 限 及 职 责 详 见 下 文 。
 
成 员
 
2.
委 员 会 由 董 事 会 在 本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董 事 中 选 任 , 成 员 人 数 须 不 少 于 三 名 , 其 中 过 半 数 为 独 立 董 事 。 法 定 人 数 为 两 名 成 员 。
3.
委 员 会 主 席 由 董 事 会 委 任 , 必 须 为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。
 
出 席 会 议
 
4.
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本 集 团 的 「 合 资 格 会 计 师 」 、 集 团 内 部 核 数 师 及 一 名 外 界 核 数 师 的 代 表 应 出 席 会 议 。 然 而 , 委 员 会 每 年 须 在 管 理 层 避 席 的 情 况 下 与 外 界 及 内 部 的 核 数 师 开 会 至 少 一 次 。
5.
公 司 秘 书 须 担 任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, 如 公 司 秘 书 缺 席 , 则 由 委 员 会 的 一 名 成 员 担 任 秘 书 。
 
会 议 次 数
 
6.
委 员 会 每 年 须 最 少 举 行 两 次 会 议 。 外 界 核 数 师 或 审 核 委 员 会 任 何 成 员 均 可 在 彼 等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要 求 召 开 管 理 层 列 席 或 避 席 的 会 议 。
 
权 限
 
7.
委 员 会 获 董 事 会 授 权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任 何 调 查 。 委 员 会 获 授 权 向 任 何 雇 员 索 取 任 何 所 需 资 料 , 而 全 体 雇 员 则 获 指 示 须 对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任 何 要 求 予 以 合 作 。
8.
委 员 会 获 董 事 会 授 权 可 徵 询 外 界 的 法 律 或 其 他 独 立 专 业 意 见 , 并 在 其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邀 请 具 有 关 经 验 及 专 业 知 识 的 外 界 人 士 出 席 会 议 , 惟 必 须 事 先 与 董 事 会 商 议 可 能 需 要 承 担 的 费 用 。
 
职 责
 
9.
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将 为 :
 
(a)
就 外 界 核 数 师 的 委 任 、 重 新 委 任 及 罢 免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建 议 , 及 批 准 外 界 核 数 师 的 薪 酬 及 聘 用 条 款 , 以 及 处 理 任 何 有 关 该 核 数 师 辞 职 或 辞 退 该 核 数 师 的 问 题 ;
(b)
按 适 用 的 标 准 检 讨 及 监 察 外 界 核 数 师 是 否 独 立 客 观 及 核 数 程 序 是 否 有 效 ;
(c)
在 核 数 工 作 开 始 前 与 外 界 核 数 师 商 讨 是 次 核 数 的 性 质 及 范 畴 及 申 报 责 任 , 当 超 过 一 间 核 数 师 事 务 所 参 与 时 , 确 保 彼 此 的 工 作 得 到 协 调 ;
(d)
就 外 界 核 数 师 提 供 非 核 数 服 务 制 定 政 策 , 并 予 以 执 行 ;
(e)
监 察 中 期 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中 期 及 年 度 报 告 及 账 目 的 完 整 性 , 及 在 该 等 文 件 提 交 董 事 会 之 前 检 讨 当 中 所 载 有 关 财 务 申 报 的 重 大 判 断 , 其 中 特 别 针 对 下 列 事 项 :
 
(i)
会 计 政 策 及 实 务 的 任 何 更 改 ;
(ii)
涉 及 重 要 判 断 的 地 方 ;
(iii)
因 核 数 而 出 现 的 重 大 调 整 ;
(iv)
企 业 持 续 经 营 的 假 设 及 任 何 保 留 意 见 ;
(v)
是 否 遵 守 会 计 准 则 ; 及
(vi)
是 否 遵 守 有 关 财 务 申 报 的 上 市 规 则 及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;
(f)
考 虑 于 该 等 报 告 及 账 目 中 所 反 映 或 须 反 映 的 任 何 重 大 或 不 寻 常 事 项 , 并 须 适 当 考 虑 本 集 团 的 「 合 资 格 会 计 师 」 或 核 数 师 所 提 出 的 事 项 ;
(g)
检 讨 本 集 团 的 财 务 监 控 、 内 部 监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;
(h)
与 管 理 层 讨 论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, 并 确 保 管 理 层 已 履 行 其 职 责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;
(i)
主 动 或 应 董 事 会 的 委 派 , 就 有 关 内 部 监 控 事 宜 的 重 要 调 查 结 果 及 管 理 层 的 回 应 进 行 研 究 ;
(j)
确 保 内 部 及 外 界 核 数 师 的 工 作 得 到 协 调 , 确 保 内 部 核 数 功 能 在 本 集 团 内 有 足 够 资 源 运 作 , 并 且 有 适 当 地 位 , 并 检 讨 及 监 察 内 部 核 数 功 能 是 否 有 效 ;
(k)
检 讨 本 集 团 的 财 务 及 会 计 政 策 及 实 务 ;
(l)
就 中 期 及 年 度 核 数 所 产 生 的 问 题 及 保 留 意 见 , 以 及 核 数 师 拟 提 出 的 任 何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( 在 有 需 要 时 管 理 层 需 要 避 席 ) ;
(m)
审 阅 外 界 核 数 师 给 予 管 理 层 的 函 件 、 核 数 师 就 会 计 记 录 、 财 务 账 目 或 监 控 系 统 向 管 理 层 提 出 的 任 何 重 大 疑 问 及 管 理 层 作 出 的 回 应 , 并 确 保 董 事 会 对 所 提 出 的 事 宜 作 出 及 时 回 应 ;
(n)
就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14企 业 管 治 常 规 守 则 所 载 的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汇 报 ;
(o)
检 讨 本 集 团 雇 员 私 下 对 财 务 申 报 、 内 部 监 控 或 其 他 方 面 可 能 发 生 不 当 行 为 提 出 关 注 的 有 关 安 排 。 委 员 会 须 确 保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, 对 此 等 事 项 作 出 公 平 独 立 的 调 查 及 采 取 适 当 的 跟 进 行 动 ; 及
(p)
研 究 由 董 事 会 界 定 的 其 他 课 题 。
 
申 报 程 序
 
10.
委 员 会 的 完 整 会 议 纪 录 应 由 秘 书 保 存 。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录 的 初 稿 及 最 终 稿 须 于 会 议 后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分 别 送 交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审 议 及 存 档 。
11.
秘 书 须 向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传 阅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纪 录 。
 
 
English 苦  
版 权 所 有 © 中 信 泰 富 有 限 公 司